華陽長青起訴奧吉娜舉報案名譽侵權二審開庭
奧吉娜指證一審程序明目張膽嚴重違法、第二個判決書無效、華陽長青上訴無效
中國電力網(wǎng)訊 2024年12月12日9時30分,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或長青公司)起訴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或奧吉娜公司)舉報案侵犯名譽權糾紛案,二審在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案號(2024)豫15民終5218號](下面附有:案由和案件過程簡述)。
特別強調:
因原、被告雙方均上訴,合并審理。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該案一審法院法官陳陽嚴重違法,先后下達了兩個只有日期不同其它內(nèi)容完全相同的判決書,依據(jù)第一個判決書下達的時間(2024年10月28日),長青公司提交的上訴狀(2024年11月18日)已超時無效。
奧吉娜公司的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固始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豫1525民初6011號民事判決書(下簡稱:《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下附:奧吉娜公司《上訴狀》)。
奧吉娜公司的主要答辯意見:
針對一審法院陳陽法官一案兩判決書嚴重違法行為和長青公司的上訴,奧吉娜公司在答辯中犀利指證:
1、長青公司的上訴完全是在掩蓋固始法院枉法裁判、濫用職權的事實,而非真實要上訴。該案已經(jīng)不是一件簡單的名譽權訴訟糾紛案件,而是固始法院充當某些不良企業(yè)的打手。
2、奧吉娜公司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于此事奧吉娜公司將與破壞社會主義法治環(huán)境的黑暗勢力斗爭到底。
3、奧吉娜公司的答辯意見主要為:“一、原審法院2024年11月12日的判決書違法無效;二、被答辯人的上訴已經(jīng)超過十五天的上訴期,上訴無效。”(下附奧吉娜公司《答辯意見》)。
長青公司的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固始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豫1525 民初 60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權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維持判決第一項;
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下附:長青公司《上訴狀》)。
特別說明:
該案固始縣法院一審法官陳陽下達了兩個判決書。收到第一個日期為2024年10月28日的判決書后,奧吉娜公司判定陳陽法官的一審判決和裁定存在先判決,后質證;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裁定書與判決書同日送達等肆無忌憚的程序嚴重違法行為,同明,判決內(nèi)容也與奧吉娜公司舉報不符,奧吉娜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14時38分依法向一審法院陳陽法官遞交了上訴狀,上訴狀中列舉了陳陽法官的種種程序嚴重違法行為。第二天,2024年11月12日9時39分,奧吉娜公司突然又接到了陳陽法官下達的第二個判決書,案號和內(nèi)容與之前的判決書一字不差,只是判決日期由2024年10月28日改成了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0月28日的判決書在網(wǎng)上已被抹去痕跡(下附兩個判決書的首頁和尾頁)。好巧不巧,2024年11月18日,長青公司遞交了上訴書。
庭審主要辯論焦點:
庭審期間,原、被告雙方就爭議的兩個焦點:1、一審審判程序是否適當?2、奧吉娜公司的舉報、投訴、宣傳等行為是否妨礙了華陽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如果有妨礙,一審判決的200000損失是否適當?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長青公司辯稱:1、一審法院程序并不存在違法。2、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奧吉娜公司辯稱:1、列舉收到判決書后,與一審法官電話溝通定案證據(jù)未質證,法官回答說:沒收到?jīng)]事,明天我給你發(fā)一份,你明天再質證事實,證明一審法院程序違法。
2、一審法院判決200000沒有任何依據(jù),完全是法官自己認定的數(shù)額。招標方終止采購或者是項目流標,是招標方的權利,長青公司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是因為我方舉報導致的這種因果關系,而且,原審法院在沒有經(jīng)過質證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很明顯是違法的。
奧吉娜公司答辯意見
長青公司上訴狀
2024年10月28日第一個《判決書》(首頁、尾頁)
2024年11月11日第二個《判決書》(首頁、尾頁)
案由:
因發(fā)現(xiàn)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長青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在多家央企風電潤滑油招投標過程中,違法使用只適用于廢礦物油回收處置的《危險廢物經(jīng)營許可證》HW08:900-217-08,回收處置廢合成型風力發(fā)電機組齒輪油(下稱:廢風電齒輪油)問題,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奧吉娜公司)自2022年10月18日起,多次向國家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及直屬部門進行實名舉報。因不接受信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固始分局的多次答復和信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的調查處理結論,奧吉娜公司遂以不作為和亂作為為由,起訴信陽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長青公司為第三人),經(jīng)過固始縣法院的一審、信陽市中級法院的二審、以及河南省高級法院的三審,均以奧吉娜公司為“不適格原告”(用白話講,就是沒有起訴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上訴和申訴。
長青公司以因奧吉娜公司的多次舉報和訴訟,導致相關環(huán)境部門多次進行現(xiàn)場調查,對其造成惡劣影響,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嚴重妨礙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損失慘重為由,于2024年6月3日,向固始縣法院提起訴訟,控告奧吉娜公司侵犯其名譽權,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惡意舉報、投訴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不法行為,在國家級報紙或全國生態(tài)環(huán)境網(wǎng)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不少于30日);2、判令被告賠供原告因此遭受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暫定為50萬。”
案件過程簡述
1、2024年6月15日,奧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傳票和華陽長青公司起訴奧吉娜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民事訴狀》。傳票日期顯示為2024年6月12日,開庭時間是:2024年6月19日,距奧吉娜公司收到傳票日僅4天。
2、2024年6月16日,奧吉娜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固始縣人民法院遞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求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被告奧吉娜公司所在地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2024年6月26日,奧吉娜公司收到固始縣人民法院《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4)豫1525民初6011號,裁定“駁回被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3、奧吉娜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24年7月30日,奧吉娜公司收到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期為2024年7月26日的民事裁定書(2024)豫15民轄終114號,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4、2024年8月14日8:30時,華陽長青公司訴奧吉娜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案號:(2024)豫1525民初6011號]在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開庭。就庭審核心問題,2024年8月18日奧吉娜公司代理人向法院遞交《代理詞》。
5、2024年10月30日,奧吉娜公司收到固始縣法院日期為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決書》(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號。判決長青公司勝訴如下:“一、被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的舉報、投訴等名譽侵權行為,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在國家級報紙或全國生態(tài)環(huán)境網(wǎng)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不少于 30 日); 二、被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損失200,000 元; 三、駁回原告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華陽長青投資有限公司負擔4,500元,由被告沈陽奧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負擔4,300元。”
6、因發(fā)現(xiàn)一審判決和裁定存在先判決,后質證;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裁定書與判決書同日送達等肆無忌憚的程序嚴重違法行為和判決內(nèi)容也與奧吉娜公司舉報不符,奧吉娜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請求“1.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固始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豫1525民初601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同時,對法官陳陽的嚴重違法行為向人大、紀監(jiān)委進行檢舉。
7、2024年11月12日,奧吉娜公司又收到固始縣法院只有日期更改為2024年11月11日,內(nèi)容與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決書一致的《民事判決書》(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號,同時,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決書》(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號在網(wǎng)上已無法查到。
8、2024年11月18日,華陽長青公司提交《上訴狀》(依據(jù)第一個判決書,上訴已超時),請求“1、依法撤銷固始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豫1525 民初 60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權而給上訴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維持判決第一項;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9、2024年12月12日9時30分,華陽長青公司起訴奧吉娜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2024)豫15民終5218號],二審在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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